LAW

看了這模多犯罪的新聞 相信很多人都和我一樣有一個疑問 就是為什模好像很多犯人犯很重的罪卻好像被判很輕的刑
我所想的犯罪跟判刑的關係大致如下圖




這個圖有以下性質
1基本上是increasing,也就是犯罪越重罰越重,我想這是法律的一個必須原則。還有這是一個大致的圖,我在這邊把所有的犯罪當做一個linearly ordered set,就是說任兩個罪都可以比較輕重的。
2犯罪的嚴重程度是unbounded。但是處罰的程度的話,死刑是upper bound
3從某個點(在這個圖是a點)以後,犯罪越重越"划算"(我想不到別的形容詞了)。就像通常買越貴越多的東西,代價雖然比較大,但折扣也越多越划算。在那種很輕的罪上,感覺犯人都還會得到該有的懲罰,但當犯行越來越重大時,感覺懲罰就開始跟他犯的罪不成比例。
4承3,例如殺人的話,如果去司法網站查,實際上99%都不是死刑,而且很多都十幾年就可以假釋出獄了。在這個圖裡面,我把死刑視為"被殺",也就是跟"殺人"同等的處罰。所以這兩項跟原點的距離一樣。這個圖只是大致的圖啦,因為殺人有很多種殺法,而且把殺人和死刑視為同等也有一點保守估計(因為一個人被殺通常都在沒有心理準備下當場受到驚嚇死得很慘。而死刑的話,死刑犯都已經有做心理準備,執行前還會先被麻醉,這算不算是安樂死阿!?這就是刑法處罰的upper bound了)。
5當犯行真的非常嚴重到超過c點的時候,全部就是死刑,因為不能判得更重了。例如陳進興那樣,就算被判了N個死刑,實際的處罰還是只有這樣一個死刑。

我主要的問題還是,處罰的upper bound會不會太低了阿?等於是要我們善良老百姓提高對犯人的容忍(從a點到c點),因為罪惡是unbounded的。我覺得這問題還蠻糟的a?常看到那種強姦犯的新聞,長達數年多次強姦別人,還把別人性虐待到變成弱智,才關個幾年,扣掉假釋連五年都不到,出來之後又再犯,這種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一直在上演。很多受害者被強姦之後得憂鬱症或多次割腕自殺的,人生整個被毁掉或家破人亡的都有。當我們在憤憤不平時,有時候就會有一些懂法律的人跳出來說,因為還有很多比這更嚴重的犯罪,如果把這樣判很重的話,那麼那些更重的罪要怎麼判?如果他性侵虐待了那些人後,又殺光他全家的話要怎麼判?如果原本那樣就重判,那犯人會不會更豁出去地犯罪?

我想他的意思就是說為了保持這個圖的increasing,我們必須要把a~c這段從很輕到很重的罪都壓縮判在f(a)~f(c)這個小小的range中間,然後要繼續保持increasing。這話也是有道理,但是在f(c)設得這麼低的條件之下,真的有點令人看不下去。而比c點更嚴重的罪呢,一樣令人看不下去。再次舉陳進興的例子,為什麼把別人綁架斷指性虐待致死棄屍水溝又殺了好幾人性侵好幾人,最後也是跟一般死刑犯一樣在獄中平平靜靜地死。做這種事好歹也要被@#$%$!BXC%#$才夠。

另外,剛才那個法律專家的說法,這次以綁架為例說明,分為純綁架和綁架又撕票兩個情況,如果說是為了怕壞人在綁票時更敢撕票所以不能判純綁架太重的刑的話,那就是同時要犧牲掉一部分對綁架的嚇阻作用了,這也可能會造成壞人更敢綁架,因為只要不撕票就可以關個幾年就出來。換句話說,"嚇阻犯罪的念頭"和"嚇阻犯罪之後做得更絕的念頭"在這裡是一種兩難的情況,輕判對後者有利前者有害,重判反之。由這模多的新聞和咕狗的東西來看,我們的法律似乎偏向輕判這一方a?意思有點像是說,被綁架就算了、只怕你殺人這樣。這之間的取捨呢,我也不知道怎模取比較好,但是我還是覺得這也是刑罰的upper bound太低的一個問題,一個本來就不大的interval如果要切成兩段,不可能兩段都是大的,而如果upper bound提高,對剛才講的那兩種情況就可以同時提高嚇阻。

我不太懂訂法律主要的標準和目的是什麼,是為了報復壞人給受害者一個公道,還是預防犯人的下一個犯罪,還是用來嚇阻其他有可能犯罪的人,還是為了讓壞人能夠改過自新變成好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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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又有一個新的想法,下次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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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的補了 還要畫圖 我真是三分鐘熱度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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