魍魎之匣的某個問題(有雷)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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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極堂的看法是,犯罪就像是突然降臨又突然離去的過路魔




我覺得X殺死Y的這起事件,用過路魔來形容這個狀況,還挺貼切的。X是碰上了那個狀況,碰上了那個瞬間,才會突然把Y殺了。在那個極容易殺了Y的狀況,又突然看到一顆痘痘,過路魔在這一瞬間正好就從X身上溜過。

不過這是一種很鮮見的case,大部份殺人犯殺人時都是有殺人心態存在的(用京極堂的形容就是,殺人時含著陰暗的人類情感)

所以X殺Y的這個情況,動機不是沒有,也就是X當時看到痘痘會引發過路魔的原因(X的情結在書裡面有寫,在此不談),但是這起事件,與其說是這個動機造成的,還不如說是當時的環境造成的,因為那種動機對一般人來說是很普遍會出現的

犯罪都是動機+環境的產物,那模在法律上or道德上,該如何看待以及歸罪一個犯罪者呢?X殺Y這case是一個極端的case,而其他所有的犯罪,其實也多多少少可以說是環境和社會造成。當你在給一個人定罪的時候,該用什模樣的方式或是比重去考慮犯罪的動機因素和環境因素呢。在法律上,一個犯人該為他的犯罪負多少責任,和他在犯罪的時候,佔多少的自主意識有關(例如白痴殺了人就沒罪,或是B不得已殺人罪就比較輕),不過似乎就沒有考慮一個人的成長環境是否已經造就他特別容易犯罪的人生這類太久遠的問題

不過呢,京極堂是泛指所有的犯罪都是過路魔,除了犯人本身的動機之外,每個事件都是要在某個狀況下,事件才會發生,而討論犯罪動機沒啥意義。我的想法是,這個觀點在某種意義上是沒錯,環境決定一切,不只犯罪,萬物的任何行為動作可以說都被環境決定,例如你在路上看到一大便,加上你的成長經驗讓你討厭踩大便,這個環境決定你想把你的腳往旁邊走一步繞過這個大便,這是決定論的觀點。但是如果用這觀點看待全部的犯罪,我是覺得沒啥意思。行為之所以有分好壞,或正常、犯罪,是把自由意志和環境影響的角度都考慮進去這些分類才有意義。

決定論和自由意志並沒有衝突,雖然說你在某個時間的某個狀況下,腦子一定會那樣想,但是那的確還是你自己的想法。如果用太過於決定論的角度去看事情,跟本沒有所謂的做壞事,動機當然沒啥好討論,因為在這樣的環境之下,這些犯人做的犯罪事件也是必然的

所以呢,對我來說,X殺死Y這種狀況才算是過路魔,其他一般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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